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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爱国吗?可否给我一个政治的理由?|微思客

李敏刚 微思客WeThinker 2021-11-07

我们往往提到“爱国”、“爱国主义”这类的词汇,也往往在公共讨论中,做出“爱国”与“卖国”的评价。不过,似乎我们并没有进一步地思考,爱国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对于一个国家的忠诚的理由是什么?今天,微思客逻各斯版块,聚焦“爱国”。

李敏刚|匈牙利中欧大学政治科学系博士候选人,研究政治理论、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



对国家的忠诚(loyalty),是政治生活难以绕过的情感。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确保一个社群的政治稳定的必要元素。政府总不能每次都用枪杆子顶着人民的头来要求他们服从法律和政令。就是在民主国家,少数为什么要服从多数,为什么要接受一个自己不同意的政策决定?为什么不暴动或移民?政治的良好运作,有赖公民对国家的自发服从,甚至牺牲。构成这些牺牲和服从的动机(motivation)是什么?似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忠诚。至少,在理想情况下,公民的服从和牺牲都应该是甘心的,而不是出于自利或敢怒不敢言。


可是,这种忠诚的源头可以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是源于对我们对自身所属的国族(nation)或文化共同体的情感吗?对共同体的忠诚又是否有限制?如果当政的是希特勒和纳粹党,或者大多数同胞支持种族屠杀,那我们还有对国家或国族忠诚的理由吗?


(Jürgen Habermas,图片来源:http://quotesgram.com/jurgen-habermas-quotes/)


在当代政治哲学之中,或至少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内,哈伯马斯(Jürgen Habermas)主张的宪政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也许是对这些问题最为深刻而有意思的回答。这篇文章会勾勒宪政爱国主义的理论梗概。透过思考它的理路,我们或许能对政治忠诚这个问题有更完整的把握。


纳粹的幽灵


在英美政治哲学之中,宪政爱国主义的讨论不算热烈。原因之一在于这个主张有十分「在地」的根源,因此很多人觉得不易就它作抽象或普遍性的讨论。事实上,对宪政爱国主义来说,前面提到的希特勒和纳粹党的当政不是一个「如果」:它正是德国(其实是联邦德国,即西德)一些公共知识人在战后提出的理念,以回应这段历史。其中的关键概念,是所谓的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我们或我们的父祖辈放弃了对自由民主制的信任,支持纳粹上台,不但支持希特勒侵略他国、发动战争,还眼睁睁看着六百万犹太人被屠杀,甚至还有不少人是主动支持;我们即使不是亲手作恶,但我们应如何面对这段作恶的历史?我们作为政治共同体,有没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政治责任?


他们认为,德国人断断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参与其中,就认为过去的历史「不关我事」,或如战后好一段时间的大部分民众一样,对这段历史沉默。相反,既然纳粹的残暴过去,是发生在我们分享至今的文化氛围之中:作恶的人和我们分享着共同的语言、读一样的书和报纸、听一样的音乐、看一样的电影,而他们却最终做出了邪恶的选择,并且我们很多人都没有能够阻止,他们就离今天的「我们」并不远。我们因此有责任不让这样的恶有重新浮现的可能。事实上,他们认为,这个共同责任,应该成为整个战后德国政治共同体重建、以及新政治身份和公民团结(togetherness)的道德基础。


(Dolf Sternberger,图片来源:http://www.suhrkamp.de/autoren/dolf_sternberger_4777.html)


正是在这个知识气氛之下,政治学者Dolf Sternberger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宪政爱国主义的理念:德国人民道德身份的重建,应该由重视宪法做起。此一理念是为了对治三十年代的威玛共和时期,德国的民众和知识人对民主失去信心,没有起而为宪政民主和人权辩护的能力和动力,因而让纳粹和希特勒借宪法的紧急状态条款而夺权。Dolf Sternberger认为,若果要认真面对纳粹的历史,人民就得视宪法为神圣的,为宪法赋予厚重的道德意义,而不仅仅视之为必需遵守的律令。伴随而来的就是赋予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作为德国人民的道德捍卫者的角色:对鼓吹种族主义、反对自由民主的人,法院可以严厉打击,甚至限制他们的公民自由,即使他们并没有真的做出伤害他人的事。这就是所谓的防卫式民主(militant democracy),是德国至今还会禁制纳粹言论的滥觞。


宪政爱国主义的普适性


哈伯马斯接过宪政爱国主义的理念,并尝试将其深化。正是透过哈伯马斯的重构,宪政爱国主义才被赋予了德国人民集体反思之外的,更具普适性的意义。哈伯马斯的理论体系庞大,其政治主张往往可以从他的哲学和社会理论中得到多方面且不同层次的证成。他的宪政爱国主义自然也不例外,这裡也无法全部触及。这里我只会简述哈伯马斯就宪政爱国主义在规范政治哲学上的论证,主要根据政治学者Jan-Werner Müller的整理和诠释。


哈伯马斯的重构和Dolf Sternberger最大的不同在于,他把宪政爱国主义的焦点,由宪法本身转移到宪政或宪政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以及由民众对法院的依赖,转到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互相合作。


(Jan-Werner Müller,图片来源:https://www.princeton.edu/~jmueller/bio.html)


根据Müller的讲法,一部良好的宪法,固然是建基于规范性的价值,如对人的尊严的平等尊重;但是,无论是价值还是宪法条文本身,都需要依赖人的诠释。宪法所体现的道德意义,需要阅读者的理解、重构和内化。因此,即使如Dolf Sternberger所言,我们假设宪法确有道德意义(哈伯马斯认同这个出发点),这个道德意义可能人言人殊。怎样才叫给予人的尊严平等的尊重?这些道德出发点应该指向什么的法律和政令?人们会有不同的回答,因而可能并不存在权威性的答桉,这即所谓的公民之间的合理的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


我们没有理由假设宪法法院的法官比我们有更敏锐的道德感,尽管司法训练或许令他可以更清楚地论证自己的立场。所以,假如我们希望公民真正重视宪法的道德意义,并内化这些意义的话,宪法一定要是一部开放的宪法。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并且应该提出不同的诠释,在公共领域互相争辩讨论,必要时还可以民主决策修改宪法条文。换句话说,真正作为公民忠诚和团结之焦点的,不应是宪法本身,而应是这样一种道德理念:我们都愿意公开地讨论,真诚地追求及证成如何达致政治上的正义,并且视大家为平等的对话者,即使我们之间有难以解决的分歧。我们愿意承认和尊重这些分歧,不会因这些分歧而离开或诉诸暴力。


正义与忠诚


哈伯马斯认为,宪政爱国主义是一个伦理上的自我澄清(ethical self-clarification)的过程。我们会渐渐认识到,对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忠诚,不是因为我们同文同种、「我是德国人」,而是因为我们有着对正义的共同追求。我们固然是在共同的文化之中风雨同路,但这些历史本身并不构成我们的公民身份或忠诚基础。反之,是我们的共同经验和历史,界定了我们所属的共同体所要一起面对的正义问题。正因为我们视追求正义作为我们合作的共同目的、视我们曾对正义有过的坚持为一种共同的成就,我们才会对这个共同体有正当的归属感。这才是我们忠诚或爱国的理由。


换句话说,我们对政治共同体的体属感,有其历史的向度,但终归是向前望的:我们希望成为怎样的人?归属感并不是基于对共同过往的神话化,以及对这个历史叙事的自豪(pride);反之,宪政爱国主义认为,我们应该尽量真诚面对共同体过去的历史,尤其是那些不公义或道德有亏的过去,并为之而争辩。这样我们才能更清楚自己的盲点,让自己在未来做得更好。


Müller认为,这是宪政爱国主义和一切的国族主义——即使是所谓的公民国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的决定性分别(但也有哲学家不同意,而把哈伯马斯的主张视为公民国族主义的一种)。宪政爱国主义主张的,是道德原则或正义对公民的身份认同的转化(transformation)。正义的概念是忠诚的核心:我们视共同体为一同追求正义的社会合作,因此我们才愿意为之牺牲。


少数派的正当性


Müller诠释的宪政爱国主义有这样一个独特之处:它给予少数派(minority)以尊重,无论是少数族裔,或是对何谓正义之政令或法律持不同观点的少数人。宪政爱国主义追求的,是提供理由来得到这些失败者的认同(losers’ consent)。少数派不会被迫接受多数派的观点,他们不需要承认自己是错的,他们的公民身份不需要被多数派「道德/文化审查」。他们仍然可以从民主渠道批评甚至扳倒多数派的观点:譬如说透过公共评论、透过下一次的民主选举、透过司法覆核,甚至是透过公民抗命。他们需要尊重的是整个宪政文化,即大家都是自由而平等的真诚对话者。少数派应该被尊重为正当的反对派(legitimate opposition),而不是(主流)人民要征服或清洗/清算的敌人。


Müller指出,正因为宪政爱国主义把正义放在公民归属感的核心,少数派才会甘心接受多数派的正当性。对宪政爱国主义来说,民主政治的目的是公民共同的道德转化、趋向更正义的社会。即使是少数派,人们仍可以依赖道德语言——而不仅仅是斗人多或诉诸暴力──来作为批评多数派的基础。正当的爱国者有责任倾听不同意见者基于正义的诉求,并真诚对话,即使他们是难以撼动主流位置的少数派。


开放的忠诚


Müller认为,一如很多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宪政爱国主义也有盲点,就是没有处理「谁是共同体成员」的完满说法。它多少默认政治共同体现有的边界,重视的只是在这个给定的共同体之中,公民对(民主)政治的忠诚应该有怎样的道德结构。但谁可以加入共同体?用甚麽标准来衡量?Müller承认,宪政爱国主义只主张不能以文化认同或种族来设限。只要有能力并愿意参与到民主政治之中的人,都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形形色色的国族主义往往可以给出更具体的说法,虽然并不一定有正当性。


我想,或许这恰恰是宪政爱国主义的弱点,也是其优点所在:恰当的政治忠诚的道德核心,应该在于对他者和异见者有尽量开放的心灵——尽管这可能正是对人性最为艰巨的要求。


编辑:在远方写作


wethinker20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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